为深入贯彻落实******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全面收集、系统保存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特大洪灾抗洪抢险过程中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,充分发挥档案“存史、资政、育人”的重要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档案资料。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集对象
保存有“6·24”“6·28”特大洪灾抗洪抢险过程中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的社会组织和个人。
二、征集内容
本次征集范围包括在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特大洪灾抗洪抢险救援、灾后重建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,主要包括:
1.文件资料:感谢信、邀请救援函等;
2.声像资料:反映抗洪抢险现场、救援行动、灾情状况、灾后重建的照片、录音、录像、短视频等;
3.实物档案:抗洪抢险中使用的工具设备、锦旗、表彰证书、奖牌、奖杯、纪念章、志愿者标识、捐赠凭证等;
4.其他材料:参与抗洪抢险的个人日记、书信、媒体报道、社会捐赠记录、民间救援组织工作记录等。
三、征集时间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。
四、征集方式
自愿捐赠: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档案资料无偿捐赠给从江县档案馆。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,捐赠者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不宜公开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意见,档案馆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。
寄存代管:对具有保存价值但暂不能捐赠的档案,可由从江县档案馆提供寄存代管服务,档案所有权不变。
复制留存:无法提供原件的,从江县档案馆可通过拍照、扫描、复印、数字化转录等方式复制留存,原件由提供者自行保管。
五、具体要求
档案资料需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能客观反映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抗洪抢险相关活动的实际情况;
捐赠或寄存的档案需附简要说明,包括形成时间、地点、事件背景、作者或提供者信息等;
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,提供者应注明密级或限制利用范围,档案馆将依法依规管理;
档案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相关规定执行,征集事宜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六、联系方式
联系单位:从江县档案馆
******消防大队旁)
联系人及电话:吴佳兰(187 8642 8063)
石登文(138 8551 1645)
固定电话:******
电子邮箱:******
邮政编码:557401
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通过信函、电话、面谈等方式联系,共同为留存历史记忆、传承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抗洪精神贡献力量。
从江县档案馆
2025年7月28日
一、征集对象
保存有“6·24”“6·28”特大洪灾抗洪抢险过程中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的社会组织和个人。
二、征集内容
本次征集范围包括在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特大洪灾抗洪抢险救援、灾后重建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,主要包括:
1.文件资料:感谢信、邀请救援函等;
2.声像资料:反映抗洪抢险现场、救援行动、灾情状况、灾后重建的照片、录音、录像、短视频等;
3.实物档案:抗洪抢险中使用的工具设备、锦旗、表彰证书、奖牌、奖杯、纪念章、志愿者标识、捐赠凭证等;
4.其他材料:参与抗洪抢险的个人日记、书信、媒体报道、社会捐赠记录、民间救援组织工作记录等。
三、征集时间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。
四、征集方式
自愿捐赠: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档案资料无偿捐赠给从江县档案馆。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,捐赠者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不宜公开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意见,档案馆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。
寄存代管:对具有保存价值但暂不能捐赠的档案,可由从江县档案馆提供寄存代管服务,档案所有权不变。
复制留存:无法提供原件的,从江县档案馆可通过拍照、扫描、复印、数字化转录等方式复制留存,原件由提供者自行保管。
五、具体要求
档案资料需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能客观反映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抗洪抢险相关活动的实际情况;
捐赠或寄存的档案需附简要说明,包括形成时间、地点、事件背景、作者或提供者信息等;
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,提供者应注明密级或限制利用范围,档案馆将依法依规管理;
档案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相关规定执行,征集事宜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六、联系方式
联系单位:从江县档案馆
******消防大队旁)
联系人及电话:吴佳兰(187 8642 8063)
石登文(138 8551 1645)
固定电话:******
电子邮箱:******
邮政编码:557401
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通过信函、电话、面谈等方式联系,共同为留存历史记忆、传承从江县“6·24”“6·28”抗洪精神贡献力量。
从江县档案馆
2025年7月28日